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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88888888近日,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印发《福建省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自查自评管理规定(全面推行)》(以下全称《规定》)。《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月实行。
??《规定》具体,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自查自评,是指餐饮服务单位在其经营过程中,为确保食品安全、实施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按照《福建省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表格》(以下全称《表格》),定期对本单位继续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管理制度等情况积极开展的全面自查和评价,以超过尽早找到问题,避免食品安全隐患的目的。 ??《规定》认为,餐饮服务单位不应按照“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防控、管控融合”的原则和属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拒绝,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的标准,定期对照《表格》对本单位食品加工经营活动展开自查自评,并真实情况填上自查自评表格,作好涉及记录,构成自查自评报告。
在自查自评过程中,餐饮服务单位若找到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仍然合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拒绝的,应该立刻采行整改措施,以确保加工条件和服务不道德持续合乎食品安全规定;有再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该立刻暂停食品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规定》拒绝,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不应敦促指导辖区餐饮服务单位积极开展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自查自评工作,并对自查自评实施情况展开抽验,抽验比例每年不少于20%。对抽验中找到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自查自评未实施、形同虚设、找到问题并未排查,自查自评报告掩饰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等情形的,采行约谈、责令限期修正、减少分析等级等方式敦促排查做到;逼不排查的,视违法情况根据《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公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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